工傷保險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工作中萬一不慎遭受工傷,請密切關注以下幾大時間節點!
環節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環節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0日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年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環節二:工傷認定及送達
15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60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20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環節三:勞動能力鑒定
60日
申請材料齊全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15日
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復核鑒定。
15日
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復核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復核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再次鑒定申請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審核受理。
環節四:工傷保險待遇審核發放
35日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之日起35個工作日內,對工傷人員或其近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定標準并支付待遇;不符合條件的,書面予以告知。
小編提醒:一定要及時參保哦??!
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如職工發生工傷,應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方可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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